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1-19 18:4:18] 瀏覽量:1262次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調整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稅率。
2019年1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和商務部2017年第78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美國的公司
1.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 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國公司 57%
(All Others)
韓國的公司
1. OCI株式會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9.5%
(Hankook SiliconCo., Ltd.)
3.韓華化學株式會社 8.9%
(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SMP株式會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113.8%
(KAM Corp.)
7. InnovationSilicon Co., Ltd. 113.8%
8. 其他韓國公司 88.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0年1月19日